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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
     
    上班期间车辆丢失判赔偿
     
     
         邯郸律师,邯郸律师网,邯郸律师事务所,邯郸市律师,邯郸知名律师网和您讲解交通赔偿问题。
      核心内容:职工上班期间丢失财物,所在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介绍这起夜班期间车辆丢失判赔偿案。
      【案例介绍】
      职工上班存放在单位车库内的电动车被偷。9月12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财物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被告盐城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吴某人民币2000元。
      原告吴某诉称,2007年7月13日,其在被告盐城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上夜班,12点下班时发现存放在公司车库内新的尼科尼亚电动车被偷了,价值24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赔,但被告拒绝赔偿。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电动车2400元 。
      被告盐城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除劳动关系以外,不存在任何的保管合同、消费合同、车库租赁合同,对原告的电动车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即使与原告存在保管合同的关系,但由于是无偿保管,被告也无义务赔偿。
      庭审中,原、被告对失窃电动车价值2000元无异议。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盐城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应负责保护职工在上班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原告吴某的车辆存放在被告提供的车库内,双方即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被告在公司内虽设立了专门值班室且车库离值班室只有5、6米远,但其仍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原告车辆丢失。
      【法院判决】
      被告对原告车辆丢失应负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电动车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有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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