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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男子明知他人提供的手机充值卡系利用“黑客”技术在网上盗取的,仍然代为销售,并获取赃款3300余元。日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其罚金人民币7000元。
22岁的刘某从外地来到重庆打工,并在网上认识了朋友牛某(另案处理)。去年初,牛某发现一家网络信息咨询服务公司的手机充值卡在线销售系统存在安全漏洞,便借助黑客技术侵入该公司充值卡平台,获取销售账号和密码,同时将这个秘密告诉了刘某,要求其代为在网上销售充值卡。
刘某明知朋友提供的手机充值卡系利用“黑客”技术盗取的,仍按其指示进入该公司的销售帐户,调取面额人民币3600余元的手机充值卡在淘宝网上低价销售,并获取赃款3300余元。随后,他就将获得的赃款与牛某按比例进行了分配。
后刘某在其工作的职工宿舍内被公安民警捉获。经他提供线索,家住安徽的牛某也随即被当地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北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鉴于其到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捉获牛某,并在法庭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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