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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
     
    三车相继撞死人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三车相继撞死同一个人,但死亡原因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不能具体确定,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呢?下面由邯郸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介绍】
      2008年2月10日,农历大年初二晚,人们正沉浸在节日的喜庆之中,在泰兴城郊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引人关注。行人鲁某象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穿行于城市街道,被随后行驶的一辆摩托车撞倒在地,当场人事不省,摩托车随之倒地,车上挡风板、后视镜均掉落,驾驶员将摩托车扶起后,发现受害人没有动静,也顾不上收拾遗留的东西,随即驾车逃离现场,任留鲁某躺在公路中央。一会儿,一辆轿车又径直从鲁某身上碾过,眨眼间轿车逃得无影无踪。整个事发过程被马路边的居民看见,并立即打电话报警,因天黑,加上天气不好,报案居民未看清肇事摩托车及轿车的号牌。过路的几个行人刚要上前看个究竟,戴某未看清前方情况驾驶自家的面包车正好从此路过,驾车也从鲁某身上碾过并立即刹车停下,行人看清面包车号牌后,对戴某说:“没你的事,此人已被几辆车压过。”戴某遂离开现场,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接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未能查获逃逸的摩托车和轿车。对戴某的面包车检测时,发现该车辆变速箱尾部沾有肉沫,电瓶支架前部底板有血迹。经最终的勘验调查,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认定:鲁某驾驶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倒地后生死不明,被一辆轿车刮到,摩托车和轿车均逃逸,鲁某又被戴某的面包车碾压。鲁某因事故死亡,但死亡原因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不能具体确定为逃逸的摩托车、轿车和面包车所致。鲁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戴某及其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损失。
      【一审判决理由】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因此,戴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的10万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的作用予以确定。本案中,摩托车主、轿车车主、戴某及死者鲁某均有违章行为,从而导致事故发生。摩托车主为逃避法律责任,不采取抢救措施,逃离现场,放任事故结果扩大,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轿车车主及戴某夜间通过事发地段,未仔细观察前方路面情况,驾车从鲁某身上碾压过去,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鲁某夜间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未仔细观察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自身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案中,赔偿权利人的总损失为252978元,由鲁某、摩托车主、轿车车主、戴某按10%:60%: 15%:15%的比例分担民事责任。但因摩托车主、轿车车主、戴某共同侵权致鲁某死亡,对此事故的损害结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戴某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摩托车、轿车车主追偿。据此,一审判决:一、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二、戴某赔偿原告142680.2元。判决一出,戴某及保险公司均不服,提起了上诉。(以上信息由邯郸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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